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11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連弘學
被 告 曾亮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