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陳博文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法官~F0~T48┌──────────────────────────────────────────────────────┐│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誠泰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叁萬 伍仟 肆佰肆拾│0000000│││││││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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