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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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470號
原   告  黃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林育德 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1,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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