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黃芊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克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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