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小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小字第1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李銅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 陸佰 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壹仟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玖仟玖
佰零捌元及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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