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0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王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0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