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64號
原   告  朱瑞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明怜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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