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127號原告 張倚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那洧慈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