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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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365號

上訴人即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城

訴訟代理人 曹柏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介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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