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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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易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五九號
再審原告品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文 再審被告勝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益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陸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