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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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二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林茂基 訴訟代理人 溫曉君 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六號),並為訴之追加,業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劉勝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李翠齡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度 上易 字第 1128 號裁定(92.05.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 交附 字第 56 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5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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