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凱律師
蔡文燦 律師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九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豪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