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21號原告 鄭剛強 被告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188元(含工資45,000元及資遣費28,18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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