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94號原告 曾秀珍 被告 陳建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呈報下列事項:㈠本件有無刑事案件?若有請一併呈報該案件之案號。
㈡被害人 賴再生 之繼承系統表。
㈢被告聯絡電話。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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