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簡字第114號

原告 鄭仁祥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複代理人 鍾佳富

黃之昀 律師

被告 施玉足

訴訟代理人 林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為保障當事人利益,故為再開辯論,請兩造詳閱雙方書狀後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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