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66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665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張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7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江靜盈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1.845%

自111年2月5日起至111年5月4日止

0.1845%

自111年3月6日起至111年5月4日止

2.095%

自111年5月5日起至

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5月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5日止

0.444%

自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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