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小字第2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洋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俊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2,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婉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