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司繼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司繼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補字第174號聲請人 陳清和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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