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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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告0000-000000原告0000-000000兼共同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 律師被告0000-000000B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於主文欄第三、四項間更正補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一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顯然錯誤,於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在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之,最高法院41年臺抗字第66號著有判例可參。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均已論述原告請求一部准許及逾准許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主文漏未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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