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智簡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智簡上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簡吟真
賴來輝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所為之102年度智簡字第10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987、10056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