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764號聲請人 陳怡芬 上聲請人陳怡芬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千元整(如已繳費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費,可利用檢附之繳款單至各指定地點繳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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