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賢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賢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1年1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年12月11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337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瑞賢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4月、5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656號判決,以上訴並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98年6月1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337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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