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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