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贓物、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分別減刑為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贓物、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過失傷害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竊盜罪而宣告之沒收,並不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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