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室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原名: 林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列舉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