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1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分別於民國94年4月22日、94年
4月21日與原告簽訂消費借貸契約,向原告借款各新臺幣(下同)㈠2,200,000元、㈡2,140,000元等二筆合計共為
4,340,000元,雙方並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自94年4月22日起至114年4月22日,及自94年4月21日起至114年4月21日止;及其利率分別為㈠借款2,200,000元部分之利率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4.32%(違約當時為2.09%+
4.32%=6.41%)計算,另㈡借款本金2,140,000元部分之利率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64%(違約當時為
2.02%+0.64%=2.66%)計算。被告應按月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時,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被告除應給付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外,並應加給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上開㈠借款2,200,000元部分自95年7月22日起,另㈡借款本金2,140,000元部分自95年4月21日起即均未按月攤還本息,尚欠借款本金分別為2,200,
000元、2,056,429元合計共為4,256,429元未為清償,迭經原告催討亦未獲置理。為此,乃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購車屋貸款契約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利率變動表各2份為證。而被告均經本院依其戶籍地址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
478條前段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既分別㈠借款2,200,000元部分自95年7月22日起,另㈡借款本金2,140,000元部分自95年4月21日起即均未按月攤還本息,尚欠借款本金分別為2,200,000元、2,056,429元合計共為4,256,429元未為清償,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借款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等語,於法洵屬有據,所訴應予以准許。
五、原告陳明於其勝訴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經查於法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法萱附表:
┌─┬─────┬─────┬──────┬───┬────────────────┐│編│借款金額(│尚欠金額│借款日期│利率│利息(自下列│違約金(自下列之起││號│元)│(元)│借款期限│(%)│之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其逾期││││││(違約│日止,按左列│6個月以內者,按左││││││當時)│利率計算)│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1│2,200,000│2,200,000│94.04.22.起│6.41│95年07月23日│95年08月24日│││││114.04.22.止││││├─┼─────┼─────┼──────┼───┼──────┼─────────┤│2│2,140,000│2,056,429│94.04.21.起│2.66│95年04月22日│95年05月23日│││││114.04.21.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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