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 陳淑媛 訴訟代理人 林信文 律師被告 吳石朋
吳勝雄 吳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5日內補正102年11月15日民事陳報狀之繕本並送達與被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