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償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15號原告 陳宥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利柏諭 間請求償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元(貳佰壹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影本及複製光碟),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清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