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3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林詠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對本案門號0000000000請求專案補償款新臺幣11,225元之依據以及債權計算方式,並提出得主張自民國103年7月11日起息之依據。
二、請提出得對本案門號0000000000得主張自民國103年8月12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