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17號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被告 張誼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誼敏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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