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9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黃詩涵黃寄福 之繼承人
黃家偉 即黃寄福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674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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