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債務人 鄧桂枝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之費用、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件:
1、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雖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110年4月26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自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仍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
2、債務人應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民國108年6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如已提出,無須再行提出)。
3、請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8年6月起)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4、請債務人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 黃洪粉 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5、請債務人提出受扶養人黃洪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陳報受扶養人之所有扶養義務人,並提供其等之戶籍謄本,以供核定扶養費。
6、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7、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