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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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雅志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高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以台北金南郵局第一三二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因聲請人依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全字第一五四二號裁定,提供擔保准予假扣押後,聲請人再請求撤銷該假扣押裁定,致相對人受有損害之權利。詎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該通知經郵政單位以「遷移」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本件存證信函暨信封、回執、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等語。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馥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