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華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連帶應支付聲請程序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請求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二四四八○號支付命令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資超過新台幣壹佰肆拾貳元部分,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馥穗~F0附表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四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程序費用│肆拾伍元││││││││├─────────┼────────────┼─────┤│一│送達郵費│壹佰肆拾貳元│不含已退郵│││││貳拾捌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參拾陸元││├─────────────┼────────────┼─────┤│總計│參佰貳拾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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