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私立蘭平幼兒園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