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智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智簡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曰茂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2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曰茂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海樂公司」更正為「華映公司」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網路擅自重製告訴人之視聽著作,復擅自公開傳輸之,而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告訴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足徵其法治觀念有所偏差,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法、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2條、第9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2101號被告 高曰茂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曰茂明知「危城」電影之視聽著作,係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現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華映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且明知「BT」係網際網路上基於點對點(Pe
ertoPeer,P2P)傳播方式以分享檔案之協定,安裝運用BT協定之點對點傳輸軟體並自網路下載取得副檔名為「Torrent」之檔案(俗稱「種子」)後,固可自其他安裝BT軟體之端點下載特定檔案,亦同時擔任上傳者,將同一檔案傳輸至其他不特定BT軟體使用者,藉以達到分享檔案之效果,將使眾多未經海樂公司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人,得藉此大量交換下載重製前開視聽著作,而侵害華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之犯意,於民國105年9月18日,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住處,未經華映公司同意或授權,利用電腦連結網路,登入「EYNY」伊莉論壇網站(網址:http://video.eyny.com/index.php?mod=video&vid=0000000),並使用BT軟體,開始下載重製前開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同時分享與不特定網友下載重製,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以下載並同時上傳之方式,重製並公開傳輸華映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危城」電影檔案,侵害華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華映公司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高曰茂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陳羅崇 於警詢之指訴相符,復有IP查詢結果、港澳電影戲劇總會有限公司105年7月7日(105)港影字第073號證明書、專屬授權證明書、伊莉論壇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及BT軟體畫面擷圖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乃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檢察官李巧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