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40號原告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信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德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6,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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