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28號聲請人 彭智祥 相對人 彭黃義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運弘 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彭黃義妹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
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所明定。
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彭黃義妹,為無意思能力之人,有
板橋中興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憑,是應受監護宣告人彭黃義妹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