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再審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三號聲請人 陳信亮 律師(即再審原告 姜華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審原告姜華與再審被告 姜鍾良 妹間請求返還房屋再審之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再字第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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