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詔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詔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詔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839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4年8月及4年5月確定,現在監獄接續執行上開徒刑中,因受刑人於民國105年3月11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98年3月2日入監執行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2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