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瑩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張淑美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瑩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張淑美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