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9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董家豪 即 董政衛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