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4號抗告人 王金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其抗告顯然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