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許世烜律師被告甲○○
丁○○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郭淑慧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戊○○、甲○○、丁○○、乙○○之部分再開辯論,並定97年6月30日上午9時30分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關於被告戊○○、甲○○、丁○○、乙○○等人共同或幫助侵占臺灣南吉公司貨款部分,其中關於處理臺灣南吉公司債權之後,自華南銀行台南分行將新臺幣3,126,200元(加計手續費及郵電費為3,127,200元)兌換為港幣700,000元匯予被告戊○○部分,本院認為尚有查明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戊○○前曾供稱該筆款項並非臺灣南吉公司所有之金額且業已匯款回台清償部分金額;被告甲○○證述戊○○確有清償,請於開庭時備妥相關之資金往來資料,或事先電(傳真)請本院向銀行函調相關資料。
三、上述審判期日,本院將依職權訊問證人甲○○、丁○○、乙○○及丙○○。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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