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號上訴人甲○○
樓之8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7年5月9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甲○○,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是加計寄存送達發生效力之期間10日、上訴期間10日及因上訴人住於嘉義縣之在途期間2日,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97年6月2日屆滿(97年5月31日、97年6月1日均為假日,故順延)。而被告於97年5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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