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債務人所有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務人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對債務人之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就債務人所有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薪資收入實施強制執行,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職權及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2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