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9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6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