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周春櫻 律師
相 對 人  許添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
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
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
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
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
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
,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
228號、95年度台抗字第7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受雇相對人期間受有職業災害,請求
相對人補償工資及醫療費用,核為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
事件,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
1項規定,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應准許。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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