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聲請人 傅暄婷 即傅蔡秋香之繼承人
聲請人 傅瑄平 即傅蔡秋香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同時聲請傅冠威個人持有及傅
蔡秋香全體繼承人繼承之股票,應視為不同案件。)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聲請人 傅暄婷 即傅蔡秋香之繼承人
聲請人 傅瑄平 即傅蔡秋香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同時聲請傅冠威個人持有及傅
蔡秋香全體繼承人繼承之股票,應視為不同案件。)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