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869號
抗告人
即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易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869號
抗告人
即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