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2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869號

抗告人

即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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